特色小镇认证实施规则


(版本:V1.00)

编号:CTS/CHTC 0001-2018 



 


 

 

本实施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制定。

本实施规则由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版权归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所有,除申请认证组织外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认证规则由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李国秋、刘益君、曲丽、李琼、马尧。

本认证规则由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2018年01月01日批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于2025年6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本认证规则由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解释。



1 适用范围

特色小镇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资质进行评价的合格评定活动。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开展的特色小镇认证工作,特色小镇可包括宜居型、宜游型、宜业型、古村落保护型、民俗文化型等多种类型。

本规则规定了实施特色小镇认证管理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2 认证模式

管理体系评价+特定服务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机构应依据《特色小镇认证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如下原则划分认证单元:

3.1.1按特色表现划分:

a) 历史沿革较长;

b) 具有历史人文文化基础,和(或)特有的民族古老特色;

c) 具有突出历史事件且在中国历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d) 具有特色的自然环境优势;

e) 具有特色的地理环境优势;

f) 具有特色的外部资源优势,如海外关系等;

g) 具有特色的古建筑群,自成体系;的产业历史,且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i) 具有特色的产业,且具有代表性;

j) 具有特色的物种资源;

k) 其它特色(需注明)。

3.1.2按功能类型划分为:

a)商贸流通型;

b)工业发展型;

c)农业服务型;

d)旅游发展型;

e)历史文化型;

f)民族聚居型;

g)其它(请注明)。

4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及受理;文档审核;现场审核;复核、认证决定;获证后监督;再认证

5 认证依据

CTS/CHTC 0002-2025《特色小镇认证技术规范》

6 认证人员

6.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6.2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特色小镇认证活动的需要。

6.3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检查活动及相关认证检查记录和认证检查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认证人员不得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活动的人员。

7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7.1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其中包括认证受理、文档审核、现场审核、认证决定以及证书颁发。

认证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申请材料不齐备,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在认证受理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审核组进行文档审核,文档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申请材料不满足标准要求,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文档审核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因申请方原因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现场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根据申请方的申请级别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确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某一类型的特色小镇现场审核时间为2-4人日;同时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类型的特色小镇,适当增加审核时间。现场审核报告在现场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审核组长完成,并由被审核单位签字或盖章(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报告的情况,整改要求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后由审核组确认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现场审核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证决定,3个工作日内制作、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申请方如果已获得某一类型的特色小镇资格,再申请其他类型的特色小镇,认证周期可适当缩短。

7.2 认证申请及受理

7.2.1 CHTC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2)收费标准。

(3)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证书样式和认证标志。

(5)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7.2.2 申请方按照要求自愿向认证机构提交特色小镇认证申请。申请方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三家以上有机获证企业;

(2)创建时间1年以上;

(3)有政策支持;

(4)规划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7.2.3 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

(1)特色小镇认证申请书;

(2)特色小镇信息调查表;

(3)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保证提供材料真实的自我声明;

(4)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5)规模与资产证明材料;

(6)产业管理制度文档;

(7)组织机构设立证明材料;

(8)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9)生活设施建设证明材料;

(10)生态环境保护证明材料;

(11)获得奖励及社会声誉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文件。

7.3 文档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及时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文档审核内容包括:

(1)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2)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情况及在相关文件中落实的情况。

7.4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应组成审核组,依据相关标准和审核要求,对申请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管理体系评价

审核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核实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活动的一致性,确认特色小镇建设活动及其结果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a 针对《特色小(城)镇评分标准及评价表》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客观评价、记录并认证。

b 对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产业规划等条款现场检查采用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收集资料作为符合或不符合的证据。

c 对有量化指标的条款采用数值作为符合或不符合的证据,并辅以文字说明。

d 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条款采用“Y”或“N”进行判断,对“N”应记录不符合的事实。

e审核组在结束审核前,应对审核情况进行总结,向受审核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2) 服务评价实施

服务评价采用城镇居民评价和神秘消费者体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范围应覆盖审核方所有特色产业项目。

a 城镇居民评价

居民既是特色小镇的建设者和运营者,也是特色小镇的消费者,因此设计《特色小镇居民体验评价表》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

b 消费者体验评价

采用“神秘消费者”体验方式获得消费者评价意见。按每季度聘请5名神秘消费者到申请城镇进行实际消费、体验,填写《特色小镇消费者评价表》。

综合以上两方面评分作为判断认证级别的评价依据。

7.5 复核和认证决定

7.5.1 复核

复核及认证决定是由认证技术委员会执行。

7.5.2复核

复核人员依据《富硒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富硒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结合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对于存在不符合项的情况,必须通过整改并由检查组验证通过),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通过认证”或“不通过认证”的决定。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方满足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是否授予认证的决定。

7.5.3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方,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或授牌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获得认证的原因。

7.5.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方。

7.6 获证后监督

7.6.1 证后监督频次和方式

认证机构应根据特色小镇产业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认证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和方式。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由项目管理人员提前两个月通知获证方。监督审核的重点是认证后组织是否持续符合特色小镇的管理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管理体系检查;

b 服务质量评价;

c 消费者调查。

当特色小镇的区域内发生重大事故、客户投诉,或者组织结构、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等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

7.6.2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新实施的产业项目;

  (2)顾客投诉情况;

  (3)涉及变化的范围(例如:人员变化、环境变化、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变化);

  (4)上次审核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及观察项的实施情况。

7.6.3 监督结果评价

对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做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7 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特色小镇的管理能力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有关组织机构变化信息;

(2)消费者投诉等信息;

(3)其他重要信息。

7.8 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7.9 再认证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前三个月内,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相同。

7.10 认证变更

(1)如果认证变更只涉及到组织地址、名称的变更,申请方须递交变更申请,经书面审核批准后,认证机构仅对证书更新并收回原证书;

(2)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人员变动较大、拟变更产业规划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认证机构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要求做出认证决定。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监督或再认证同时进行。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特色小镇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8.2 认证证书的管理

8.2.1 暂停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未按照规定及时接受监督审核或申请再认证;

(2)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3)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能力及服务水平不符合认证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在三个月内,申请方可提出恢复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证书。在认证证书暂停期内,申请方不得继续使用证书。

8.2.2 撤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能力及服务水平不符合认证要求,应建议撤销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获证组织出现严重责任事故,影响其继续有效提供服务的;

(4)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审核或未申请再认证的。

8.2.3 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申请注销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给予注销。

认证证书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应收回认证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8.2.4 恢复

暂停原因得到消除后,经机构审批准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9 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特色小镇认证标志如图所示,由图案和特色小镇中文以及底色组成,三片树叶紧紧相连代表“三生”(生产·生态·生活)协调的发展理念,两座大山平分两侧代表“产业”与“旅游”双轮驱动,助力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色小镇标识.jpg

9.2 使用方式


该标志可用在认证证书、牌匾、石碑等处,用于宣示、宣传中国特色小镇和生态文明建设。

如果地方政府具有特色小镇的标识,可以实施双标志制度,与北京五洲恒通备案的中国特色小镇标识组合使用。

10 收费

10.1特色认证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费:5000.00元

(2)年金:5000.00元

(3)注册费:3000.00元

(4)评价费:3000.00元/人日

10.2收费要求

(1)初次评价:申请费+评价费+注册费

(2)监督:年金+评价费

(2)再评价:评价费+注册费

 


 

 

 




首页

会员中心

审核员之家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