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机产品获证组织:
国家质检总局201311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41日起正式实施,原200467号令同时失效,根据新办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提出的新要求,我机构做出通知如下:
1、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新办法取消了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识,因此,自201441以后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2、有机产品对外销售时,应按照要求使用销售证,销售证可以向我机构申请;
3、有机产品对外销售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品最小包装加贴有机产品一品一码标志,该标志可以向我机构申请;
4、有机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不允许印刷有机产品标志;认证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或认证证书过期后,必须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有机产品生产时,有机配料低于95%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字样;
6、当进口有机产品时,只有获得中国有机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进口。
7、针对以上要求,请所有获证组织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尤其是第153553条要求,自查公司标志使用、有机配料产品、销售证的情况(有机产品获证组织自查表详见附件),重点核实:是否有超范围或者错误使用标志的情况、有机配料产品是否使用“有机”或者“有机配料”字样或相关说明的情况、生产现场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标志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将采取的措施等等,请各获证组织在201451将自查表及已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照片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到我公司办公室。
人:王 
    真:010-63012535
联系电话:010-63180263  
   箱:CHTCBIAOZHI@163.COM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2014416
自查表下载请点击UploadFile/20144181073586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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