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中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审核的实施,明确适用情形与操作要求,确保审核合规性和有效性。
2、范围
2.1、适用于QMS/EMS/OHSMS/EnMS/ITSMS/ISMS。
2.2、为调查投诉、质量安全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
2.3、获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
3、内容:
3.1、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包括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及特殊审核,其中特殊审核涵盖扩大认证范围审核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适用情形如下:
a)为调查投诉、质量安全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b) 获证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实施。
3.2、针对第1种情形,认证机构应注意以下要求:
a) 机构应提前向获证组织说明此类审核的实施条件;
b) 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任命的异议机会,机构在指派审核组时应给予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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