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后监督管理控制程序


1 总则

为对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证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管理和再认证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审核部负责认证后的监督、再认证的实施,以及非例行检查的管理。

3.2 市场培训部负责再认证的联络管理。

3.3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监督、再认证审核结论的审定。

3.4 客服部负责对获证组织证后变更和通报信息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

4 管理程序

监督审核无需对整个体系进行全面审核,应重点监视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并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应根据策划要求,确保在认证周期内对获证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跟踪监督,保证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保持信任。

当监督审核过程或日常信息跟踪发现,获证客户的生产设施不能确保认证范围中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食品安全、能源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时,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建议。

监督审核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4.1 定期的监督

4.1.1 质量管理体系

4.1.1.1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监督审核的频次。

1)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 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达到监督审核期限但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可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2)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因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每次监督审核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需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中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报起 30 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初次审核计算的审核人日数的 30%。

4.1.1.2 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常、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方针、总质量目标及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未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针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客户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持续有效性。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问题,是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措施。

4.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1.2.1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 15 个月。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 / 服务;如因产品 / 服务的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监督审核难以覆盖全部代表性内容的,应保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 / 服务。

4.1.2.2 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各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标志的使用和(或)对认证资格的其他引用。

4.1.3 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1.3.1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监督审核的频次。

1)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 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达到监督审核期限但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可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2)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因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每次监督审核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需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中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4.1.3.2 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环境因素是否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常、有效运行并得到控制。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方针、总质量目标及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未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内部审核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针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客户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持续有效性。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问题,是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措施。

10)环境管理体系的双排、双控达标情况。

11)有关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12)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及回应情况。

13)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产品实物质量的监督抽查、环保 / 职业健康安全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及不合格品撤回与处理情况;重大动、植物疫情情况;适用时,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指上次审核时国家及地方无生产许可要求,本次审核时有生产许可要求)。

4.1.4 HACCP 体系

4.1.4.1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 12 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因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每次监督审核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需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中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4.1.4.2 监督的内容

4.1.4.2.1 旧版 HACCP 体系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3)产品安全性情况;

4)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5)顾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的使用情况。

4.1.4.2.2 新版 HACCP 体系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与 HACCP 体系有关的变更;

3)重要原、辅料及产品的安全性状况;

4)持续的运作控制,特别是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实施;

5)顾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和标识的使用情况;

11)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4.1.5 乳品 HACCP 体系

4.1.5.1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考虑获证乳品企业及其 HACCP 体系的变更情况,策划对获证乳品企业的跟踪监督活动,定期监视体系范围内的活动(跟踪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等)。

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 12 个月内实施;监督审核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且应在生产状态下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因产品生产期原因,每次监督审核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需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中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同初次认证审核。

4.1.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产品安全性情况;

4)顾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5)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6)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7)证书的使用情况;

8)适当时,其他选定的范围。

4.1.6 乳制品 GMP 体系

4.1.6.1 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1)应至少每年对获证乳品企业进行两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的 6 个月内实施。

2)审核应在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当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3)不通知监督审核可在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乳品企业提供审核计划,获证乳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暂停。

4)当获证乳品企业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4.1.6.2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程序及内容与初次认证审核相同,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证乳品企业实施 GMP 的保持和变化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顾客投诉情况;

10)证书的使用情况。

4.1.7 能源管理体系

4.1.7.1 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1)审核部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2 个月。

2)当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4.1.7.2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2)获证组织的能源绩效及变化情况;

3)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情况及组织合规性评价的情况;

4)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调整情况;

5)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1.8 有机产品

4.1.8.1 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1)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轮作计划,由审核方案制定人员制定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对同一认证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审核方案制定人员应策划在每个生产季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并在《审核方案》中标明检查组长现场检查时,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等情况,现场确认监督审核的频次及项目;对多个生产季节的,至少策划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监督检查。修改了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项目的《审核方案》,检查组长应负责将相关信息在《检查报告》中描述

2)技术委员会依据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总体水平等,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次数和时间;如需变更监督频次、时间及项目,应形成书面信息并传递至审核部,以便审核部修订方案并落实安排。

4.1.8.2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由审核部形成书面的审核方案(详见《审核方案管理程序》),监督检查要点应在检查方案中明确。在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依据审核方案要求,对获证企业实施例行监督检查。对有机生产经营者的分包方检查,详见《对有机生产、加工分包方检查办法》。

4.1.9 GAP 

4.1.9.1 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初次检查未能在产品收获期进行,或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且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由审核部按照策划的《审核方案》安排监督检查。

4.1.9.2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由审核部形成书面的审核方案(详见《审核方案管理程序》),监督检查要点应在检查方案中明确。在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依据审核方案要求,对获证企业实施例行监督检查。

4.1.9.3 跟踪调查

客服部负责对 GAP 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如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并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且在 1-3 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需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 CHTC/OP10《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的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4.1.1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4.1.10.1 监督活动内容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还可包括:

—— 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 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 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 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监督审核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标志的使用和(或)对认证资格的其他引用。

4.1.11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4.1.11.1 监督活动内容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还可包括:

—— 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 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 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 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监督审核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标志的使用和(或)对认证资格的其他引用。

4.1.11.2 监督频次特殊要求

对于 ITSMS 较为复杂且经常变更的组织,审核部应考虑适当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2 信息通报和特殊审核、不通知检查

4.2.1 信息通报

客服部负责对获证组织的通报和变更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4.2.1.1 有机产品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主动向 CHTC 通报:

通过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信息;

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9)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10)其他重要信息。

4.2.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通过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更相关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层重要人员变化;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投诉的信息;

5)所在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项的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 / 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4.2.1.3 乳制品 HACCP 体系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的 HACCP 体系持续有效,要求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包括产品、工艺、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等)的信息;

2)生鲜乳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4.2.1.4 乳制品 GMP 体系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 GMP 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以下信息:

1)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7)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4.2.1.5 HACCP 体系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 HACCP 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3)HACCP 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重大变化的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信息;

5)所在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4.2.2 特殊审核

4.2.2.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合同评审人员应根据获证组织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对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审核部应制定专用审核方案(包括适宜的标准条款和内容)。

制定专用审核方案中的标准条款和内容时,应考虑《认证变更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

——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影响企业体系覆盖人数;

——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引起生产 / 经营场所变化;

——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增加新的生产线或生产工艺;

——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使用原料是否发生变化;

——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引起体系文件的变更;

—— 扩大范围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已包含在原认证产品执行标准中;

—— 其他变更情况。

审核部应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决定通知获证企业;获证企业未得到通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宣传已更改产品获证的信息。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对于有机产品认证,在未得到 CHTC 相关通知前,获证组织不得放行任何拟申请扩大范围的产品。

4.2.2.2 不通知检查的触发条件

如发生下述重大变化,影响管理体系认证运行或不能满足认证标准,可进行不通知检查(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获证企业,检查时间不得被企业预测),根据监督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认证资格暂停、撤销等处理措施:

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供方的所有权、组织机构、管理者发生变更;

3)较大范围的部门和人员未执行所采用的标准;

4)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5)出现显著影响产品设计或规范的更改;

6)其他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

7)获证组织或个人发生变更。

4.2.3 不通知检查

不通知现场审核应在审核前 48 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第一次不接受审核的企业,由公司审核部发出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的,由审核部提出暂停其认证注册资格的建议,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暂停认证证书。

4.2.3.1 有机产品

审核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 1 月份编制不通知检查方案或名单,负责方案的实施;不通知检查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上年度获证组织数的 5%。策划结果形成书面的《年度不通知检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不通知检查企业名录,并予以安排落实。检查组收到非例行检查任务后,重点核查获证组织有机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完成《非例行检测报告》并及时回传技术委员会。

4.2.3.2 GAP

GAP 不通知现场检查由审核部在现场检查 48 小时内通知获证组织,审核组向获证组织提供检查计划并获得确认;不通知检查内容可仅对标准适用的 1 级和 2 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需在 28 日内完成整改。

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1)实施选项 1 认证时(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对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按类别分别按 10% 的比例进行抽样,实施不通知检查;当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 10 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 1 家。

2)实施选项 2 认证时(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① 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 10% 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当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 10 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 1 家;若证书数量仅为 1 家,则应至少每 2 年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② 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 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部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不通知检查的策划,必要时增加不通知检查的比例。不通知检查内容依据《有机产品认证企业不通知检查实施表》进行,技术委员会对检查记录统一归档保存。

4.2.3.3 新版 HACCP 体系

1)初次认证审核后,审核部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并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审核类型为不通知审核)。

2)审核部提前与获证组织确定无法实施不通知审核的时间段,避免因获证组织季节性生产、维修等原因导致无生产现场的情形。

3)不通知审核可在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4)如因安全或签证问题不能按计划实施不通知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4.2.4 跟踪调查(HACCP 体系适用)

审核部在不通知现场审核前 48 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对证书予以暂停处理。

4.2.4.1 跟踪调查方式

审核部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跟踪调查计划(每年初制定),可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宣传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 5%。

审核部按照策划的跟踪调查计划,派遣具备相应能力的 HACCP 审核员实施调查;跟踪调查人员应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定。

4.2.4.2 跟踪调查实施结果及处理要求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定,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按 CHTC/OP10《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的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理。

4.2.5 其他(OHSMS 适用)

4.2.5.1 如 CHTC 发现获证组织发生与 OHSMS 有关的严重事件(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应实施独立于监管机构的特殊审核,调查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严重问题及是否有效发挥作用;认证机构应记录调查结果。

4.2.5.2 获证客户提供的,或在特殊审核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应为 CHTC 提供采取措施的理由(包括体系严重不满足 OHSMS 认证要求时,采取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措施);该要求应纳入 CHTC 与组织签署的合同协议。

4.3 再认证

4.3.1 证书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证企业向 CHTC 提出再认证换证申请;管理体系再认证应签订再认证合同,其审核控制参照《审核实施控制程序》《检查实施控制程序》进行,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1)结合认证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变更(变更后是否仍支持认证覆盖范围),评价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管理体系与认证范围持续相关的适宜性、符合性、有效性;

3)获证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整体绩效情况);

4)利用管理体系绩效信息(以往审核不符合项、报告等),提高审核的效率和有效性;

5)组织通过自我改进促进持续发展的情况。

4.3.2 有机认证证书到期前未向 CHTC 提出再认证申请的,再认证管理人员应向其发出《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并要求企业交回认证证书原件。

4.3.3 再认证应对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的运行进行评审;对需要两个阶段审核的管理体系,若再认证组织发生重大变更(如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运作环境、法律地位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重大变更),应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进行再认证现场审核时,应确保审核获证组织以下内容:

1)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体系中所有要素间的有效相互影响;

3)运作变化时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4)经证实的、对保持管理体系有效性并改进管理体系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5)证实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6)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有效性;

7)结合内、外部变更,检查其认证范围、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8)上一个认证周期的绩效评价;

9)获证组织本认证周期的能源管理绩效,以及能耗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适用于 EnMS)。

4.3.4 对管理体系认证周期的绩效评价,由合同管理人员牵头,组织审核部、技术委员会及市场人员共同进行,并完成《再认证企业认证周期绩效评价表》。

4.3.5 有机产品再认证的特殊要求

1)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2)有机产品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对证书有效期内未接受过监督检查或不通知检查的有机产品获证组织,其再认证检查与上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4)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且无正当理由在 3 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4.4 监督、再认证及结果

4.4.1 管理体系的监督审核 / 再认证审核程序执行《审核实施控制程序》;有机产品和 GAP 的监督和 / 或再认证执行《检查实施控制程序》。对再认证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或缺少符合证据的认证组织,应在上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确保两次认证的连续性和符合性。

4.4.2 受审核方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最短周期应不超过 12 个月;审核报告应做出是否建议 CHTC 给予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结论。

4.4.3 审核部对监督、再认证审核组的结论签署意见。

4.4.4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监督审核报告、再认证审核报告,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记录、认证相关投诉等进行审定,做出认证结论:

1)如证实获证客户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保持其认证资格;

2)在受审核组织的体系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时,提出采取换证、暂停、撤销等相应措施的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审批(详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

4.4.5 其他要求

如果在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前成功完成再认证活动,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如在认证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认证到期后,如能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可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质量管理体系适用)

原证书到期后,如认证机构能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可维持再认证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要求重新认证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原证书的终止日期。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4.4.6 监督、再认证的审核记录、决定及相关资料应予以留存。

4.5 不通知检查记录要求

实施不通知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完成相应表格:

1)《有机产品认证企业非例行检查实施表》;

2)《GAP 非例行检查实施表》;

3)《管理体系不通知检查实施表》。

5 相关文件

1)《审核实施控制程序》;

2)《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

3)《审核方案管理程序》;

4)《对有机生产、加工分包方检查办法》;

6)《检查实施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1)《再认证企业认证周期绩效评价表》;

2)《有机产品认证企业非例行检查实施表》;

3)《GAP 非例行检查实施表》;

4)《管理体系不通知检查实施表》;

5)《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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