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获证组织的权益不受损害,互相约束以及维护国家有机产认证权威,防止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盗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管理规定
3.1有机认证证书
3.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3.1.2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识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3.1.3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方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认证证书,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3.2认证标志的使用
3.2.1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施,作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宣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3.2.2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3.2.3“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GB/T19630标准完全无关。
3.2.4“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
3.2.5使用条件
3.2.5.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须与CHT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接受CHTC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码(编码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
3.2.5.2有机产品获证组织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2.5.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在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前须向CHTC提交《中国有机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纳费用。
3.2.5.4使用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必须确保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为有效状态,如果认证证书或认证产品在暂停、撤销、注销或其他失效状态期间,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3.2.5.5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时,证书制作人员应当书面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管理人员应当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要求企业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当获证组织证书被注销或撤销,证书制作人员和标志管理人员应督促其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CHTC,或由获证组织在CHTC标志管理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监督方式可以采用ICT的方法,并保留证据5年以上。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3.2.5.6获证组织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3.2.5.7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3.2.6对外购原料的有机认证组织标志使用要求
除满足3.2.5全部要求外在申请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时还需要提交如下产量,以核实是否存在超量使用认证标志。
a) 核定认证产量时提供的有机产品购销合同、销售证、发票;
b) 关于工艺、配方、设备与现场检查时是否发生变更的声明。
3.3准许使用认证公司的标志样式
获证组织在使用“五洲恒通”,或“CHTC”,或相关字样和标志前须经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批准。(从五洲恒通购买并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情况除外)。
3.4对认证许可的错误使用控制
3.4.1对获证组织无意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并将其误用范围及造成影响,误用原因分析,采取何种纠正,以及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4.2未获得CHTC认证企业或产品,虚假宣传我公司认证,一经发现,将视情况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程序:事实调查→收集证据→移交地方监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CNCA。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a)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b)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3.5如被发现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暂停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经CHTC认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质检总局《中国有机产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遵循GB/T19630标准等规定,并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
3.7认证标志的印制和管理
3.7.1由综合办公室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印刷公司印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对印制的标识、标识的发放建立《标志出入库台帐》。
3.7.2标识管理人员负责标识发放信息(如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认监委相关信息系统,标识发放时必须经过证书制作人员核对,确保认证标识发放不超量、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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